序 言
辽宁科技大学始建于1948年,1949年组建鞍山工业专门学校,1950年改为东北工学院鞍山分院,1958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鞍山钢铁学院,隶属于原冶金工业部,是我国较早组建的冶金高校之一。1998年由原冶金工业部划转辽宁省人民政府,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的体制。经教育部批准,2002年更名为鞍山科技大学,2006年更名为辽宁科技大学。
学校秉持“创新为先、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办学理念,坚持“既为冶金行业服务,又为辽宁地方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办学定位,打造“立足冶金,校企合作,注重实践,培养踏实肯干、适应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办学特色,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辽宁科技大学;简称:辽科大;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aoning;英文缩写:USTL;学校网址:www.ustl.edu.cn;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中路189号;邮政编码:114051。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辽宁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主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高校职能。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九条 省监委驻辽宁科技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省监委的授权,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权限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蚊饽诓孔橹沟母涸鹑。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产生,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并关心学校发展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自主设置、申请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
(四)学院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评聘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五)学术道德规范、争议处理规则,调查、裁定学术纠纷及学术失范行为。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萍龉谕庵匾踝橹娜沃叭搜、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务的工作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三)审核、批准、撤销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评定学校教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研究成果奖。
教学委员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执行主席。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依据责权利统一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独立行使职权。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各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无行政负责人的单位,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管理机构与直属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优化学科专业布局。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校企、校地、校校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推进教育教学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将教学与科研、理论、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科学前沿、国家和辽宁省重大战略需求,强化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动科教融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支持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构建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高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利用优质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促进中外学生交流,鼓励学术机构间的科研合作,创新合作交流方式,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招生活动,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四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科学配置资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使用,并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五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申诉与救济机制,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拓新学科、新领域。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教职工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重视师德建设并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依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申诉与救济机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充分关心和帮助。
第六章 校友会和基金会
第四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及其前身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或学校委派产生。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相关资金及财务进行管理。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明德 经世致用”。
第五十条 学校校风是“勤奋 向上 求实 创新”。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校标由学校中英文名称、抽象化的地球图形、艺术化的“辽科大”拼音首字母和建校时间四部分构成,整体呈圆形,寓意“博大兼容、开放进取”。校标整体线条和中英文名称采用绿色(C85 M44 Y100 K6),寓意生机活力与希望,中文名称由著名书法家李铎题写,英文名称为黑体。艺术化的“辽科大”首字母采用红色(C11 M94 Y94 K0),寓意学校立德树人红色初心与使命。艺术化的“K”由字母“L”和“D”构成,体现出学校简称“辽科大”;“L”似飞溅的钢花,寓意学校培养的人才奔赴到世界各地;“D”似钢包,寓意学校源源不断地浇铸着栋梁之才。“1948”采用黑色,表明学校的建校时间。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旗由校标及中文校名组合而成,校名由著名书法家李铎题写。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3:2;色彩规范分别为:旗面底色为白色(C0 M0 Y0 K0),寓意纯洁与公正,校标为本色,旗面上的中文校名颜色为红色(C11 M94 Y94 K0);旗面底色为红色(C11 M94 Y94 K0),寓意立德树人红色初心与使命,中文校名及校标颜色为白色(C0 M0 Y0 K0);旗面底色为绿色(C85 M44 Y100 K6),寓意生机活力与希望,中文校名及校标颜色为白色(C0 M0 Y0 K0)。
校旗的通用尺度为下列5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校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辽宁科技大学校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6月7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